12月19日上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海陵區政協原副主席俞軍貪污受賄一案,并當庭作出了一審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俞軍利用擔任姜堰市蘇陳鎮黨委書記、姜堰市政協副主席、海陵區政協副主席、海陵區九龍鎮黨委書記、泰州市海潤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董事長、泰州市新能源產業園區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矛盾協調、土地出讓、工程承接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150余萬元。庭審現場,被告人俞軍當庭承認犯罪事實。
經過審理,法官對此案當庭宣判。被告人俞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